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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江要聞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歡迎同學踴躍參加高中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

學科能力競賽全國決賽考古題 http://tinyurl.com/scexam

101學年度高級中學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計畫詳細全文下載 http://tinyurl.com/scplan

**請參加奧林匹亞科學實驗課程的同學下載化學科考古題並嘗試練習,如有不懂可向師大化學系老師請問。期待華江人踴躍參加(需先通過校內初賽、北市複賽,獲評選後全國決賽),為自己累積多元入學的競爭力,也屆此機會開拓自己的視野!




101學年度高級中學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計畫
中華民國10196
台中()字第1010162165號函發布
一、宗旨:加強輔導公私立高級中學推動數學、自然學科及資訊教育,以提高學生對基礎科學及資訊研究之興趣,並藉以鼓勵學生與校際間相互觀摩,提昇科學教育品質。
二、參加對象:各公、私立高級中學各年級學生(含綜合高中修習學術學程學生)。
三、競賽程序及主辦單位:
(一)初賽:由各公、私立高級中學(含綜合高中)自行辦理,並評選優勝學生代表參加複賽。
(二)複賽:
1.各縣市立高級中學依學校所在地參加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分別辦理之複賽,藉以選拔優勝學生代表參加決賽。
2.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國立馬祖高級中學、東莞臺商子弟學校及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得由各校視實際情況評選優勝學生12名選擇參加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之複賽。
(三)決賽:
1.主辦單位-教育部
2.承辦單位-
1)數學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物理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3)化學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4)生物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5)資訊科:國立清華大學
6)地球科學科:國立成功大學
3.決賽名額如下:數學科為臺灣省37人、臺北市11人、高雄市5人;物理科及化學科各科臺灣省35人、臺北市10人、高雄市5人;生物科臺灣省32人、臺北市10人、高雄市4人、地球科學及資訊科臺灣省32人、臺北市10人、高雄市4人。
四、舉辦日期:
(一)初賽:各校應於10110月上旬前辦理完畢,並將參加複賽學生報名表於規定期限內送達複賽承辦單位,並副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教局。
(二)複賽:應於10111月中旬前辦理完畢,並將參加決賽學生報名表(格式如附表1)送達教育部指定之決賽承辦單位。
(三)決賽:於10112月底前舉行(地點及詳細日期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五、競賽方式及內容:
(一)初、複賽:由競賽主辦單位參照決賽方式與內容自行斟酌辦理。
(二)決賽:
1.競賽方式:
◎數理學科:
1)筆試。
2)實驗設計與操作:(數學科除外)由承辦單位臨時宣布「問題」,參加競賽者應使用承辦單位所提供之儀器設備,依照競賽規則(承辦單位訂定,於賽前公布),在規定時限內設計及進行實驗解決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
3)口試或其他足資評測學生科學資訊能力之活動(口試規則須於事前公布)。
◎資訊科:
1)筆試。
2)程式設計實地測試:解題語言以PASCALCC++等程式語言為主,競賽用版本由承辦單位提供。
3)硬體設備:由承辦單位提供。
2.競賽命題範圍:以高級中學課程教材範圍原則,並包含部分相關基礎科學理論題目,以評測參加學生之潛能。
3.競賽天數:13天。
六、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719人組成命題及評審委員會,凡參與教育部「高中學生科學研究人才培育計畫」之老師,於口試階段應迴避擔任評審委員。
(二)競賽評分方式:由命題及評審委員會決定並於賽前公布。
七、獎勵:
(一)初賽:優勝者由學校自行給獎。
(二)複賽:優勝者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分別給獎。
(三)決賽:
1.凡參加者均由教育部發給參賽證明。
2.優勝者由教育部發給獎狀及獎學金(本學年度決賽獎勵標準詳如附表2)。
3.獲得數理科前三等獎學生之指導教師由教育部發給獎狀,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敘獎。
4.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及地球科學科優勝者由承辦單位推薦參加國際數學奧林匹亞研習營、國際化學奧林匹亞研習營、國際物理奧林匹亞研習營、國際生物奧林匹亞研習營、國際地球科學奧林匹亞研習營及亞太數學、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研習營、國際資訊奧林匹亞研習營(獲選參加國際資訊奧林匹亞競賽研習營之資訊學科能力競賽全國決賽前一等獎、二等獎學生,需具備以PASCALCC++三種程式語言之一解題之能力)
八、輔導:
(一)各校應將舉辦本項能力競賽初賽日期,函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通知駐區督學列席指導。
(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確實督導執行,並請視導人員加強督導。
九、決賽經費預算
(一)項目:
1.業務費:執行本項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
2.獎學金:核發參與決賽得獎學生之固定開支新臺幣19萬元。
3.行政管理費。
4.雜支。
(二)注意事項:
上開業務費、行政管理費及雜支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如相關費用所需經費項目為上開標準未明列者,需敘明其編列標準之依據。
十、本計畫由教育部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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